索引号: | 14252495/2021-00019 | 信息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发文日期: | 2021-03-10 |
文号: | 连文广旅发〔2021〕23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
时效: | 有效 |
各县(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开发区、徐圩新区社会事业局,云台山景区文旅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相关部门:
现将《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1年3月 10日
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经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负责全市非遗保护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审批、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基地命名、传承资金申报等政府的
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处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组织开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评定、认定和相应管理工作。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市非遗保护中心”)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直属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对全市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
第四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活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着力培育新生代传承人,逐步形成年龄层次优化、梯次结构合理、覆盖范围广泛、充满传承活力的保护传承群体,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五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每三年开展一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工作需求,可视机开展认定工作。
第七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国敬业,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德艺双馨;
(二)从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含扩展项目)为准〕的传承实践活动,传承谱系清晰,具有明确的师承关系;
(三)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10年以上,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四)在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五)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积极开展传承活动,采取有效模式、多种方式培养后继人才;
(六)积极配合各级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宣传、展演、展示等活动;
(七)本市居民或在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长期居住和工作、被认定为该项目的县区级代表性传承人1年(含)以上。
仅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由个人自愿提出,并采取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当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县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年龄、性别、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特长、成就成果、荣誉奖励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市属单位拥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其主管部门直接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推荐该项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申报人选,并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条申请人所在地县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上报。
县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按照申报要求提出推荐人选,并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十一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当组织由5名(含)以上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提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
第十四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十五条市非遗保护中心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六条市、县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或协调安排必要的传承、传播场所;
(二)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播等活动。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并长期坚持开展公益活动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七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每年根据年度市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确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传播等工作。
第十八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文化旅游展示展演及宣传等活动;
(二)参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及交流等活动;
(三)依规定获得相应补助资金,取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其他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十九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开展各类传承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护、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资料、实物;
(三)积极配合文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和研究等工作;
(四)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旅宣传推广和其他公益性活动;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实行属地管理,每年年初应当明确年度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同时对上一年度传承工作绩效和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县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授权市非遗保护中心每年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继续享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及相关权益的主要依据。
对作出重要贡献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扬和鼓励。
第二十一条建立“荣誉传承人”授予机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因年龄、健康、家庭变故或其他客观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经本人申请或经县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核准,可终止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视其贡献情况将其列为荣誉传承人并颁发证书。该项目可重新认定他人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县区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日常管理,健全实施相关荣誉传承人机制。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退出机制”,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取消其资格: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已离开连云港辖区1年以上,未在连云港辖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
(三)连续两年未参加市、县区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召集主办的各类会议、展示活动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传承人履行义务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剽窃或购买行业内其他传承人研究成果,用于自己项目传承上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县区级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日常管理,健全实施相关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后,所在地县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应及时报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备案。市、县区文旅行政主管部门、市非遗保护中心应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可采用多种形式对其生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中所作出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2016年8月29日发布的《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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