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进一步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山海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创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市山海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订了《连云港市山海文化生态保护办法》,现依据政府规章制订工作要求,文本内容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开公示,广泛争取广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群体和市民朋友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创建工作的大力支持!
特此公告。
意见和建议受理时间:即日起15日内
受理部门:连云港市山海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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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王源远
受理人电话:13905138549
连云港市山海文化生态保护区
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连云港市山海文化生态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山海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连云港山海文化生态以连云港市行政区域为地缘范围,在黄海区域基岩型海岸和滩涂湿地型海岸兼有的自然生态背景下,以西游文化、海洋文化为标志,以云台山脉和沿海岸线“t型”地势为主干,以丝路文化为线索,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相融合的山海文化生态体系。
第三条连云港山海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保护、传承、发展山海文化生态为核心,涵盖连云港市全境的区域。
保护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保护区以传承弘扬具有山海文化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社会参与、创新发展的保护原则。
第二章文化遗产保护
第五条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由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评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数字化保护体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区工作机构及相关保护单位应当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数据库,进行数字化保护。
第七条建立市、县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认定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由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递补机制。
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认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制度,参照国家和省级发放标准,对本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补助或奖励。
第九条保护区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规定。
第三章文化生态保护
第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山海文化生态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区建设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编制保护区总体规划。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护区相关规划,确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保护区日常管理工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商务、体育、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投资、合作、开展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保护区建设工作。
对在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规划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设施载体网络。市、县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性传习中心,村、社区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习户。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区资源共享机制,实现文化遗产为社会所用,为全民共享。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连云港地域文化,增强公众山海文化生态保护意识。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利用展示馆、博物馆、文化馆、文旅街区等公共场所,开展山海文化展示和传承活动。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优化文化生态,办好春节、元宵节、中秋节等“我们的节日”,春分、芒种、立冬等“我们的节气”文化活动,对当地传统民俗活动给予保护与正确引导,形成健康文明的文化习俗。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连云港地域文化传承纳入当地教育体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校园教育传承“薪火工程”。
设定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二月初二为“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月”,每年六月份第二个星期为“连云港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周”,在此期间集中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间艺术特色项目的挖掘和推广,扶持文化产品开发和文化品牌创建。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等部门应当弘扬工匠精神,集聚优势资源,培育创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第十九条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连云港地域文化专题研究,编辑出版文化成果专著。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连云港地域文化进行挖掘、整理、研究和著述。
鼓励和推荐优秀传统文化研究成果,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做好县志、乡志、村志等地方史志编纂工作。
第二十条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根据代表性项目传承状况,有计划地对代表性传承人群进行培训,提升代表性传承人审美能力和技艺水平,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队伍。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山海文化形态列为旅游形象宣传内容,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开发旅游项目,鼓励景区设立山海文化传承展示场所,开展传承传习活动。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对原创作品进行九游客户端安卓版下载的版权登记,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重点区域保护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区总体规划,在传统文化历史积淀深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对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区域,设立重点保护区域。
第二十三条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保护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点保护区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重点保护区域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重点保护区域专项规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要求和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在重点保护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制定文化生态保护方案,相关部门应当就涉及的文化生态保护事项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意见。
第五章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措山海文化生态建设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本级政府安排的相关经费;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资金。
第二十六条山海文化生态建设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具体开支内容是:普查、搜集、抢救整理和展示资料,建立档案,数据库建设,编辑出版图书、画册,录制音像,组织开展理论研讨,进行专家咨询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具体开支内容是:购置传承工具、设备、材料,整理资料及带徒授艺的补助等;
(三)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队伍建设,培养业务素质好、年龄和专业结构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人才。
第二十八条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和绩效评价,评估和绩效评价报告经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冒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名义开展活动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骗取各项扶持、奖励、资助、补贴、补助的,由文化和旅游部门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追回款项,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山海文化生态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 日起施行。